吴龙凤诉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21日,原告与浙江金茂公司签订《商铺使用权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商铺实际成交价为1372938元,原告已于签订合同当时一次性付清。同日,原告与杭州金茂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及管理合同》一份,委托杭州金茂公司全权租赁和管理上述商铺,委托期与租期一致,约定由杭州金茂公司以固定收益的形式向原告每半年发放分红,浙江金茂公司作为保证人。因杭州金茂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收益,现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原、被告签订的《商铺使用权租赁合同》及《委托租赁及管理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系被告杭州金茂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收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浙江金茂公司则应按约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解除上述两份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到期未付租金收益、退还商铺实际成交价款的诉讼请求,亦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收益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2012年下半年租金收益的逾期违约金应自2013年1月1日起算,同时,其诉请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过分高于其损失,本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以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6.00%上浮30%为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实际成交价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原告吴龙凤于2009年11月21日与被告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铺使用权租赁合同》、与被告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租赁及管理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吴龙凤商铺实际成交价款1372938元;
三、被告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龙凤租金收益51485.4元;
四、被告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龙凤逾期违约金1661.35元(按年利率7.8%计算:自2013年1月1日起以51485.4元为本金暂计至2013年5月31日,之后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被告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吴龙凤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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