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鸣诉唐紫恩、唐小弟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自2011年12月6日,被告唐紫恩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日期至2011年12月16日止,但至今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唐小弟自愿为上述债务作担保,但其未尽担保责任。
【裁判理由】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唐紫恩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返还,已构成违约。被告唐小弟在担保人一栏签字,确认了被告唐紫恩借款的事实,且表示同意帮助还款,应认定被告唐小弟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未明确何种保证方式,应以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唐紫恩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唐小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唐紫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方鸣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二、被告唐小弟对上述还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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