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天胶粘材料有限公司诉平湖中侨纺织印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平湖中侨纺织印整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在2009年至2010年1月间,向原告东莞市中天胶粘材料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50352元印刷胶浆,事后被告未能及时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也未能给付,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0352元。
【裁判理由】
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东莞市中天胶粘材料有限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后,被告平湖中侨纺织印整有限公司理应及时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但被告平湖中侨纺织印整有限公司在确认尚欠原告东莞市中天胶粘材料有限公司50352元货款,并约期予以给付后却并不履行承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平湖中侨纺织印整有限公司提出所购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无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平湖中侨纺织印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中天胶粘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352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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