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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远程钣金制作有限公司诉杭州佳华感应加热设备有限公司、宓佳良承揽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8-03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佳华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订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佳华公司加工阶梯式上料机两套,制作形式包工包料,被告佳华公司对原告加工的阶梯式上料机质量要求为按被告提供的图纸加工制造;结算方式为:自原告交货并收到原告增值税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加工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佳华公司提供的图纸要求,按质按期向被告佳华公司交货,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付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佳华公司至今未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裁判理由】

原告与被告佳华公司签的《工矿产品订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诚信、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付产品,有相应的送货单为证。被告佳华公司抗辩称送货单上注明的“2套数量已送完的内容系原告事后添加”,原告有相应零部件并未送达至被告佳华公司处,导致该机器不能使用,但并未能就其抗辩事实进行有效举证,故对其相应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原告已按约交付产品,并向被告佳华公司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也已届满,被告佳华公司理应按约支付加工款,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佳华公司支付加工款68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宓佳良出具承诺函,为被告佳华公司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对被告佳华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杭州佳华感应加热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远程钣金制作有限公司加工款68000元;

二、被告宓佳良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杭州佳华感应加热设备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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