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3日签订机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承租qtz40塔机1台用于合肥市龙居山庄盘龙居3#楼的建设。合同约定:租赁费每月价格9000元,每两个月结算一次并付清,设备退场前付清全部款项,租赁期限从机械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算至项目部书面报停在退场联系单上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结束(农历春节报停15天不计收租费);进退场安拆费每台20000元计算,在设备进场安装完毕使用前一次性付清进退场费;机操工人员由原告配备,由被告承担工资;被告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延期付款应承担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此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安装和调试义务,并经检测合格。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126000元、进出场安装拆卸费20000元,合计146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及春节15天租费9000元,余款87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
【裁判理由】
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供的租赁物后未按约支付租赁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违约金以每日万分之五为宜。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租赁费、进出场安装拆卸费等7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8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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