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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强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缪福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8-05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种地陆续在原告处赊购化肥,2014年12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化肥款85000元,因被告当时没钱支付,便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约定按月息850元加付利息,另被告承诺2015年元月还款25000元,余款2015年10月份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拒付。

 

【裁判理由】

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缪福形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已完成交付,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主张被告缪福支付850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10200元,本院认为,在双方合议达成的欠条中对利息约定为每月850元,即年利率12%,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年利率不超过24%的规定,且原告计算的期间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缪福辩称欠条的本金中已计算利息的意见,鉴于其未出示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缪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轮台县强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5000元,利息10200元,合计95200元。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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