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学诉赖勇华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在修建若尔盖县畜牧局和扶贫移民局相关工程时欠到原告材料款770000元,2014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承诺于2014年12月30日支付470000元,于2015年5月1日支付300000元。被告在修建若尔盖县教育局相关工程时欠到原告材料款600000元,2014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14年6月1日结清该款项。被告在其他相关工程中欠到原告材料款1120000元,2015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15年7月16日结清该款项。但被告不守信用,至今未还以上款项。
【裁判理由】
被告赖勇华向原告郎学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amp;ldquo;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amp;rdquo;之规定,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对原告出具的三份欠条均无异议,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材料款16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赖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郎学材料款人民币1600000元。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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