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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滨海润滑油有限公司诉巍山永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8-05
 

【基本案情】

被告先后几次向原告购买润滑油,到2015年12月24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写下了巍山永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账函,全文是:为了保证我们会计数据的准确性,现将截止2015年12月24日止,与贵公司往来账款尚未结清的余额发给你,请尽快与我公司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发给我公司,谢谢合作。根据我公司帐载余额,截止2015年11月25日止,我公司尾欠贵公司货款150981.7元,扣除13年至15年空油桶款209支,实际尾欠146801.7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捌佰零壹元柒角零分)请核对。此函一式二份,核对清楚后各执一份。巍山永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4日(合同专用章)。被告出具函后,一直没有支付货款,原告多次电话索要,被告一直不予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多次进行货物交易很正常,但是,被告不讲诚信,不支付尾款是一种违约行为。

 

【裁判理由】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的义务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未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6801.7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巍山永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大理滨海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6801.70元。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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