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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皮丽华、郭孝刚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8-09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9日,被告皮丽华丈夫郭孝福在原告处贷款人民币15,000.00元,贷款用途:水稻种植,贷款方式:互保,利率:9.3‰,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20日。贷款到期后,被告丈夫郭孝福已死亡,被告妻子皮丽华继承郭孝福遗产,但没有按贷款约期还款,经信贷人员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贷款。

 

【裁判理由】

郭孝福与原告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农户互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皮丽华与郭孝福系夫妻关系,皮丽华在郭孝福向原告申请借款的审批表中已签字确认愿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郭孝福已死亡,故皮丽华应对此笔债务承担还款义务。被告郭孝刚在郭孝福与原告签订的《农户互保借款合同》中系农户互保成员,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系被告郭孝刚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皮丽华、郭孝刚应按合同以及借款凭证中关于借款利率、借款期限、担保方式以及借款逾期后承担加收原借款利率50%逾期利息的约定向原告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皮丽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以及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以15,000.00元为本金按照原约定月利率9.3‰计算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皮丽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15,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照原约定月利率9.3‰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郭孝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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