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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卓诉杜海明保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8-09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经杜海明介绍,2013年3月28日,李友元以种地为由向原告赵一卓借款40000元,借款时李友元出具了借条,被告杜海明自愿提供担保并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字。后因原告缺少资金用于生活,多次找李友元及被告索要借款,二人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分文未付。

 

【裁判理由】

借款人李友元在原告处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据,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借款人李友元应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杜海明在借据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在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时,由被告杜海明对其主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时,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虽然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率,但原告主张逾期给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可从立案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杜海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李友元追偿。被告杜海明的辩解理由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杜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代借款人李友元给付原告赵一卓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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