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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权诉王长和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8-09
 

【基本案情】

被告王长和于2014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月利息5,000.00元,使用期限半年。第二被告用其开发的鸡东镇鸿苑家园房屋为王长和的本案借款抵押担保,被告王长和借款后没有按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且到约定使用期限届满时不能按期还款。原、被告就还款事宜协商不成,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34,00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2014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抵押用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王长和借款事实存在,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予清偿。被告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长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树权欠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34,000.00元,合计人民币134,000.00元。

二、被告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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