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松林诉曾成成、梁珊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曾成成系父子关系。2014年4月24日,二被告以经营化妆品店为由向原告借款270000元,原告分两次将270000元分别转到二被告银行卡上,借款后,二被告一直拖欠不还,两年到期后,被告曾成成于2016年4月25日又重新给原告换了借条。现因被告梁珊不再经营化妆品店,也不偿还原告的借款。
【裁判理由】
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将所借款项分别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曾成成和梁珊,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二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成成与被告梁珊系夫妻,对外所欠债务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曾成成、梁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曾松林借款270000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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