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兴福诉利川市建南镇桐梓梁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被告桐梓梁村村民委员会修建村级公路,决定人均集资300元,村里收取一部分后,部分村民不相信上届村委会,后来就没有收齐,修路还缺钱。村里就向我借款40000元用于公路建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具体经办人为陈云琼,当时约定两个月还款。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我找过上届村委会催收,也找过工作站,还是工作站叫我起诉的。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主张自2014年7月20日后的逾期利息4800元。
【裁判理由】
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财政收入票据在卷佐证,其借贷关系明确、借贷行为合法,被告应当予以偿还。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从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的利息4800元的请求,因借条对利息及还款期限均无约定,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也无法确定逾期时间,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利川市建南镇桐梓梁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肖兴福借款人民币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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