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盈辉纺织有限公司诉阮小良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起原告向被告供应布料,截止12月底,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803541.93元,此后被告分四次共给付原告货款160000元,尚欠643541.93元,被告承诺分期付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该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
【裁判理由】
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643541.93元的事实清楚,被告理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拖欠不付是欠理的,故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阮小良。被告阮小良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间届满未到庭应诉,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被告阮小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市盈辉纺织有限公司货款643541.93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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