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诉绍兴市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2日,被告与绍兴市柯桥区国土资源局签订《绍兴县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代建绍兴县国土资源信息技术综合楼项目。2012年12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作为承包人承包上述综合楼工程,价款为69,831,471元,建筑面积约24,408.52平方米,施工总承包工期为68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各项义务,后被被告告知停止建设上述工程。
【裁判理由】
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开展工作,后因被告要求其停止建设,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对于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鉴于原、被告均认可损失金额为40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并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400,000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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