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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小芬诉张中喜、王荷珍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8-23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4日,张中喜、王荷珍夫妻二人以投资开发九龙城旅游度假村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董小芬借款10万元,同时约定月息2分,利息每月结算一次。借款后,张中喜、王荷珍未还款付息。董小芬多次催讨未果遂具状起诉,要求张中喜、王荷珍返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

 

【裁判理由】

被告张中喜、王荷珍向原告董小芬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未还,有借条为证,且被告王荷珍也予以认可,故原告董小芬要求被告张中喜、王荷珍返还1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限被告张中喜、王荷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董小芬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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