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枝诉张中喜、王荷珍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1日,张中喜、王荷珍夫妻二人向张春枝借款10万元,同时约定月息2分。借款后,张中喜、王荷珍在支付5个月的利息后未再还本付息。张春枝多次催讨未果遂具状起诉,要求张中喜、王荷珍返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
【裁判理由】
被告张中喜、王荷珍向原告张春枝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未还,有借条为证,且被告王荷珍也予以认可,故原告张春枝要求被告张中喜、王荷珍返还1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限被告张中喜、王荷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张春枝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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