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博巍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抵押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乔博巍于2006年4月29日向原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以原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xxx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已于2006年4月27日办理了他项权登记,他项权证书号为xxx,他项权证现由农行和平支行保存。后原告于2008年5月21日还清了借款本息,但未撤销抵押登记。
原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于2006年11月24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批准,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天津解放路支行,后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路支行,该行隶属于农行和平支行,不具备对外独立从事民事行为的资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陈述,现双方均无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裁判理由】
抵押权应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本案原被告曾经存在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借款本息已经还清,被告的债权已经实现,其对抵押物所享有的抵押权依法应当消灭,在房屋权属部门登记的他项权应当予以撤销,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乔博巍返还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xxx号房屋的抵押权证;
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乔博巍办理撤销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xxx号房屋抵押登记的手续。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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