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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肃诉赵振权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8-26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日,原告赵肃与第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神华准池铁路指挥部签订了《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准池铁路ZCZQ-4标准路基防护工程工序作业劳务合同》,后原告转由被告赵振权负责修建路基护坡,工作范围DK68+510—DK68+930段内路路基防护工程上面,包括:护墙、截水骨架护坡、护裙、挖土、浆砌片石水沟、侧沟、天沟、沟缝、抹面梯形安装、截水槽安装等劳务责任作业,在被告承担修建工地路基护坡东坡时,因被告赵振权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人员组织劳动力不够,被告的工程期限因被告行为,原有工程被迫停止无法进展,后由张旺和原告续接被告赵振权做完被告遗留下的未完工段的全部工程。现如今被告的工程用料款单据都在原告手中保存,具体用石料1730方,以每方52元,合计89960元,在工程进度中,被告赵振权做的部分工程,本身没有完工更不要说质量合格了(未勾缝),后期验收期间,中铁十九局集团神华准池铁路指挥部,曾多次对所有工段进行测验不合格并雇人修理花去合格检修费,所有的维修费用共计49519元,都从原告的质量保证金70000元中扣除。原告代付的沙款15540元,租用20型装机所产生的费用11712元,勾缝代付勾缝的材料款1379.93立方米—109.35立方米=1270.58立方米21元每/立方米=26682.18元(已付)。由于被告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人员组织劳动力不够,导致工期的延期,污染路渣等交付罚款28200元。

 

【裁判理由】

原告赵肃要求被告赵振权给付替被告支付的材料款、代付勾缝材料款、及垫付的材料款、人工费、机械费等诉讼请求,因在(2015)年右民初字第194号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本院(2015)右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对此部分已作出裁决,故本院对原告赵肃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重新鉴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维修费和罚款的主张,本院认为应根据原、被告完成的工程量按此比例分摊,故本院对该二项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综合实际情况,被告赵振权应承担工程总量的维修费用和罚款的336/750,(46915元+27400元)336/750,共33293.12元。

 

【判决结果】

被告赵振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赵肃垫付罚款和维修款33293.12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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