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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群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南吉首金隆(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8-29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6日,原、被告签订《湖南吉首凯莱酒店贵宾楼外墙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吉首凯莱酒店贵宾楼外墙装饰工程施工,被告支付工程款183万元。具体支付时间为:办理完工程结算后,支付给原告工程款结算总额的95%,剩余结算款作为保修金,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十日内无息付清余款。2012年10月工程完工并经被告验收,2013年7月9日办理完工程结算,完工总造价为2027450.45元,被告已支付189万元,剩余137450.45元未支付。

 

【裁判理由】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应当支付?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的约定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属质量保证金性质,原告对工程质量缺陷未及时维修,致使工程未进行最终验收,该工程尚处于保修期内,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证据予以支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深圳市群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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