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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勤化工有限公司诉兰亭栅溪染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8-29
 

【基本案情】

原、被告素有染料买卖业务往来,其中2013年5月至10月间,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荧光增白剂、元明粉、纯碱等染料13吨,共计货款1108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裁判理由】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供货,现其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绍兴县兰亭栅溪染厂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天勤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108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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