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明伟诉刘显刚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0日,被告刘显刚向我借款1万元,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半个月,此款到期后被告刘显刚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显刚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
【裁判理由】
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显刚向原告借款1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借款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显刚偿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显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起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刘显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卜明伟借款1万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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