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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长春诉董国友、银秋艳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8-31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8日,被告购买原告种子和化肥等,被告在出货单上面签字确认。原告提交东辛店长春农资店出货单一张,出货单详细记载了有种子7袋,共计260元,有化肥7袋,共计910元。出库单上有被告银秋艳以董国友的名义签字的确认。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给付。

 

【裁判理由】

被告欠原告种子及化肥款,有原告提交的被告签字确认的出货单予以证明,出货单中写明了欠款数额。被告没有提交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欠款利息,因出货单中没有约定,故应从起诉之日计算。

 

【判决结果】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董国友、银秋艳给付原告所欠种子、化肥款11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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