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家口办事处诉刘建根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和被告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一份,原告将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新保安镇的部队用地【(坐落号:京冀字第3704号)场地面积20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经销润滑油,租期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租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元,2000元/年等项合同条款。现租赁合同早已到期,且原告方由于军队法规、政策重大调整,不得再对外进行经营性活动,所以需对所出租的土地收回。就此事宜,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但无果,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并向原告提出无法律依据的高额补偿,令原告无法接受。
【裁判理由】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原告要求被告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同时未予释明相关条款,其后亦未将完善后的合同提交给被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土地等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家口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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