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风诉徐涛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8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万元,口头承诺资金周转畅通后立即归还,原告同意后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汇款5万元,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原告催告无果。
【裁判理由】
尹风向法院提交了徐涛出具的借条作为确立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并提交了与借条金额相互印证的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实际支付借款的证据,故尹风与徐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对原告尹风主张要求徐涛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和要求被告徐涛偿还从案件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本金之日止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徐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风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计算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尹风支付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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