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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牡丹江市驰宇物资供应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9-02
【基本案情】

2007年2007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驰宇物资供应站签订了(穆棱)农信借字(2007)第400012007010165号《借款合同》和(穆棱)农信借字(2007)第1121号——抵第1号《抵押担保合同》,2008年1月17日,原告向被告放款1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月17日至2008年12月18日。利率为月利7.2‰,被告用其位于宁安市渤海镇的四处土地使用权为该笔借款进行了抵押。由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现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牡丹江驰宇物资供应站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967829元(自2008年1月17日至2016年7月14日止,按月利7.2‰计算),本息合计2267824元,如不履行债务,要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裁判理由】

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牡丹江市驰宇物资供应站签订的(穆棱)农信借字(2007)第400012007010165号《借款合同》和(穆棱)农信借字(2007)第1121号——抵第1号《抵押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牡丹江市驰宇物资供应站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牡丹江市驰宇物资供应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偿还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息967829元(自2008年1月17日至2016年7月14日止),本息合计2267824元;如被告不能按期偿还被告借款本息,原告有权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被告抵押的土地,就拍卖的土地优先受偿。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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