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诉谢长文、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5日,原告李峰借给被告谢长文现金伍万元,并被告谢长文出具借据和收据,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息二分五厘,同时,被告李勇自愿为被告谢长文借款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经原告李峰同意借款展期至2012年8月4日,被告仍未偿还,2014年3月11日,被告谢长文出具承诺书,承诺2014年3月31日前将本金及截止2014年3月20日所欠28000元利息结清。
【裁判理由】
原告李峰借给被告谢长文借款现金伍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谢长文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李勇承担担保责任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即2013年7月5日前,原告未能在其担保责任期间主张权利,此后又未重新约定担保责任,因此被告李勇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另双方约定利率违反法律规定,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宜。
【判决结果】
一、被告谢长文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峰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6月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峰其它诉讼请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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