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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凯诉吴有政、朱育群合伙协议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9-06
 

【基本案情】

武穴市花桥镇“母婴坊”店由范凯、吴有政合伙经营,2014年3月2日范凯自愿退伙,经结算,吴有政应付现金6万元给范凯,吴有政并出具了协议和欠条,协议载明结算的过程,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范凯转“母婴坊”财产资金六万元,定于五月份之前还清。如到期未还清,余额按每月1.5息计息。欠款人:吴有政,2014.3.2”。到期后吴有政偿还了本金3.5万元,下欠2.5万元。后范凯向吴有政催讨未果。

 

【裁判理由】

2014年3月2日范凯自愿退出武穴市花桥镇“母婴坊”店合伙经营,经结算吴有政欠到范凯合伙财产资金款6万元,有吴有政出具给范凯的欠条为证,证据充分,吴有政偿还欠款3.5万元,下欠2.5万元,此款应予以返还。故对范凯要求吴有政返还欠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在结算时约定还款期限和欠款利率,利率标准未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故对范凯提出的要求吴有政支付欠款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吴有政应从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欠款利息。吴有政与范凯结算合伙转移资金后欠款6万元,偿还欠款3.5万元,下欠2.5万元,发生在吴有政与朱育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朱育群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确系吴有政的个人债务。故对范凯提出的吴有政欠款2.5万元系吴有政与朱育群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限被告吴有政与朱育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范凯欠款2.5万元,并从2014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欠款利息。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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