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花、黄生祥诉阿勒泰地区铭泽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唐保光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被告阿勒泰地区铭泽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养殖加工厂资金紧缺急需一笔贷款,因在其他处有贷款和债务,不符合贷款条件,让原告帮忙贷款,原告用自己的房产证在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150000元和自己的50000元共计200000元借给被告使用,约定2016年3月10日还清,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承诺六天后还清借款,借据出具后至今两被告未还款,产生银行利息损失4800元,原告现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
被告唐保光借款200000元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借条上有被告唐保光的签名和公司的印章,被告唐保光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该欠款应由公司偿还,不应由其个人偿还。被告阿勒泰地区铭泽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债务利息5000元(2000006%÷125个月),原告刘秀花、黄生祥自愿索要4800元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刘秀花、黄生祥要求被告阿勒泰地区铭泽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唐保光个人偿还债务的诉请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阿勒泰地区铭泽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秀花、黄生祥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800元;
二、驳回原告刘秀花、黄生祥对被告唐保光的诉讼请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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