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秋桂诉广州隽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是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1号隽悦豪庭的开发商,于2013年12月20日取得房管部门核发的编号为穗房预(网)字第20130293号-4的《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隽悦豪庭的商品房。
2014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一至七。合同约定:原告为乙方(买方),被告为甲方(卖方),乙方向甲方购买花都区三东大道3号隽悦豪庭(自编47栋)402房。该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共132.68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07.29平方米,共有分摊面积约25.39平方米。该商品房以套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单价为每平方米8761.3元,总金额940000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方式。甲方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涉案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第十八条约定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面积与用于产权登记的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价款。……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其中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负责,所有权归乙方。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其中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给乙方。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100%。附件七为本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第12条约定:出现面积差需要退还或补充有关款项的,双方应当在数额确定后二十日内办理,逾期支付的,应当每日按照所欠款项0.0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此外,合同和附件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2015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寄发《隽悦豪庭面积补差通知书》,通知原告补交房款2541元。涉案房屋于2014年12月31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5年5月办理了初始登记。原告已办理收楼手续,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涉案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书。
诉讼中,原告提交《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该报告书载明涉案房屋总面积为131.07平方米,分摊面积为23.48平方米,套内面积为107.58平方米。原告并申请本院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区分局调取涉案房屋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并调查该报告书的测量数据是否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唯一登记数据。
【裁判理由】
原、被告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八条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明确约定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面积与用于产权登记的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虽然原告提交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中提到的建筑面积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的依据,但涉案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即上述面积尚未实际用于产权登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于计算的相关面积因未在房地产权证上完成登记,是否存在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差,亦应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地产权证后才可最终确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面积差价款和利息,理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房管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后再行主张权利。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秋桂的诉讼请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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