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艳诉赵惠娟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0日,被告赵惠娟租赁原告杨红艳的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的房屋居住。2014年12月6日,赵惠娟以经销原油为由向杨红艳借款170000元,并向杨红艳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约定月息五分。后赵惠娟全家于2014年12月20日外出至今未回租住地,预留的4个电话全部打不通,拖欠三个月房租未付,借款及利息也分文未付。
【裁判理由】
原告杨红艳要求被告赵惠娟偿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杨红艳与被告赵惠娟未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对原告杨红艳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红艳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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