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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9-19
【基本案情】

1989年1月10日,中国商标局颁发了第335382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SENDON”(山顿),允许使用于第14类商品──不间断交流电源,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山顿国际有限公司,有效期至1999年1月9日。

被告华达电子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其“SENDON”商标标识,生产和销售UPS(即不间断交流电源)商品。对此,原告于1989年4月7日请求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查处。1989年11月20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被告自1989年1月起冒用“SENDON”牌注册商标,共销售UPS机2124台,销售总额为2926965元;决定责令被告停止冒用“SENDON”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书面检查;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处以非法经营额18%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决定未对原告向被告提出的索赔请求作出处理。

被告从销售的“山顿”牌产品中非法获利,占其销售总额的16%,即468314.4元。原告所诉为追究被告侵权责任开支费用255000元,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

 

【裁判理由】

原告山顿国际有限公司是“SENDON”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虽为香港企业,但已依法取得我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在原告已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未经原告许可而使用“SENDON”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也提不出原告允许其合法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鉴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责令被告停止侵害、写出书面检查,并对被告进行了罚款的行政处理,故本案只解决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是被告通过侵权行为得到的非法利润,即468314.4元。原告主张应由被告赔偿585393元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不当,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追究其侵权责任所开支的费用255000元,因没有充分的证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华达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赔偿468314.4元。及此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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