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徐新河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6日,徐新河(甲方)与南方公司(乙方)签订《家装服务合同》,约定为便于甲方获得贷款,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共同偿债人,为其向银行提供全额保证金质押担保,被担保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如甲方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清偿任一期贷款本息,导致乙方承担责任,或甲方出现可能危及乙方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偿。追偿金额包括:(1)乙方支付给贷款人的全部代偿资金;(2)乙方为实现代偿资金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拍卖、律师代理费,因调查取证而支出的费用,因产权转移而产生的费用、税费及其他费用;(3)贷款金额30%的违约金。同日,徐新河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徐新河因装修房产,向该行申请透支资金,透支金额为人民币48万元,分期还款期数为36期。同日,南方公司向该行出具《共同偿债和保证金质押承诺书》,同意作为共同偿债人和担保人对徐新河的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共同偿债责任。并以其保证金账户内的全部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责任。截止2015年7月1日,徐新河积欠透支本金和牡丹卡分期付款手续费共86034元,透支利息及滞纳金8031.77元。
徐新河与南方公司签订《家装服务合同》时,已预交24000元的履约保证金。
【裁判理由】
南方公司代徐新河向银行履行保证人义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依法取得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故南方公司要求徐新河偿还垫付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支持。南方公司主张的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有合同依据,亦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徐新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94065.77元;
二、被告徐新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代偿款的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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