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正杰诉尹寿春、尹谷生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29日,被告尹寿春因从事建筑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徐正杰借款,原告徐正杰于同日向被告尹寿春出借现金10万元整,被告尹寿春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尹谷生自愿为被告尹寿春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人尹寿春。担保人尹寿堂。2011年3月29日。”尹寿堂系尹谷生本人。
【裁判理由】
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尹寿春向原告徐正杰借款,有被告尹寿春签名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尹寿春应承担向原告徐正杰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按照此规定,尹谷生作为担保人在本案借款的借条上签名、捺印,未注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尹谷生负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原告徐正杰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尹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正杰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尹谷生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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