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百药惠药房有限公司锦绣龙城店、武汉百药惠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家化公司系第1116603号“六神”文字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药皂、消毒皂、浴液、香波、洗面奶、洗手液、洗发软皂、洗涤剂、沐浴露、化妆品、护肤品、雪花膏、化妆用护肤剂、花露水、爽身粉、痱子粉、去头皮水、发乳、牙膏(商品截止)。上海家化公司同时也是第1062398号“六神”文字、字母组合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7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上光蜡、研磨材料、香料、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清洁制剂、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熏料、动物用洗涤剂。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于200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5年7月10日,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因上海家化公司取证需要,向湖北省宜昌市民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年7月14日下午,该公证处公证员陈莉及公证员助理陈昊随同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乔景国来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888号锦绣龙城D区商铺1层附近、门店招牌为“百药惠大药房龙城店”等字样的店铺,乔景国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内购买了标有“六神”等字样的喷雾花露水一瓶(花露水的批次为20170408BACDS)和标有“六神”等字样的驱蚊花露水一瓶(花露水的批次为2014061020170610BACDS),并当场取得购物小票一张和盖有“湖北传奇春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四二二七五分店”等字样印章的机打发票一张。离开该店后,乔景国对店铺外观和所购物品进行拍照,所购物品由公证人员粘贴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封条后带回公证处。同年8月7日,上海家化公司工作人员冯智成到该公证处对上述封存的物品进行拆封和鉴别,并出具了《产品鉴别书》。公证员陈莉和公证员助理陈昊现场监督了上述购物和鉴别全过程,并将物品进行二次封存。(2015)鄂民信证字第292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了详细记载。《公证书》所附《产品鉴别书》载明:来源百药惠大药房龙城店(即百药惠公司锦绣龙城店)的两瓶花露水其气味、包装与上海家化公司的真品不符,是假冒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的全假冒产品。本院在庭审过程中,现场拆封该公证处封存的实物,里面是一瓶六神喷雾花露水和一瓶六神驱蚊花露水,上海家化公司指出:被控侵权物两瓶花露水的喷嘴和瓶盖与正品不同,两瓶花露水底部的批号上海家化公司没有生产过。
根据工商信息记载,百药惠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4日,其锦绣龙城分店成立于2015年4月,两店负责人均是李爱兵,两店的经营范围均为:零售处方药、非处方药(甲类、乙类)、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试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外);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凭许可证经营);一类医疗器械、日用品、化妆品零售。传奇春天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甲类、乙类)中药饮片、中成药零售以及日用品销售等,传奇春天公司称:其第四二二七五分店已于2015年年初关门歇业,传奇春天公司与百药惠公司没有关系。
【裁判理由】
上海家化公司注册的第1116603号“六神”文字商标和第1062398号“六神”文字、字母组合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上海家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上海家化公司据以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是(2015)鄂民信证字第292号《公证书》,百药惠公司对该《公证书》提出了诸多质疑。本院认为:关于公证申请人问题,虽然公证申请人是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而非上海家化公司,但上海家化公司在诉讼中将该份《公证书》作为证据提交,说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是根据上海家化公司的委托而申请办理的公证。关于异地公证,因异地公证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故不应据此否定该《公证书》的证据资格。宜昌民信公证处派出陈莉和陈昊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参与了公证全过程,没有违反公证程序规则。该《公证书》对公证受理、实施、公证地点、被公证对象记载清楚、明确,这些信息与百药惠公司锦绣龙城店经营场所的信息相符,并有购物小票、照片及花露水实物的印证,具有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百药惠公司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上述《公证书》的反驳证据,故对百药惠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上述《公证书》的记载,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店铺是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888号锦绣龙城D区商铺1层附近、门店招牌为“百药惠大药房龙城店”等字样的店铺,即本案第一被告百药惠公司锦绣龙城店。上海家化公司作为“六神”商标专用权人有权对标有“六神”商标的花露水进行鉴别,根据上海家化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别书》以及公证机关封存商品与上海家化公司生产的同型号产品的当庭比对情况,可以认定百药惠公司锦绣龙城店销售的涉案商品假冒了上海家化公司的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百药惠公司锦绣龙城店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花露水的合法来源,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百药惠公司锦绣龙城店是百药惠公司的分公司,应由百药惠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赔偿的数额,因上海家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被告经营规模等因素,并考虑到被诉侵权商品花露水系季节性商品销售数量有限,上海家化公司提起了多个类似诉讼故其主张的律师服务费应酌情减少,综上,酌定百药惠公司赔偿上海家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关于传奇春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因上述《公证书》载明涉案花露水的销售行为发生在百药惠公司锦绣龙城店,故侵权行为人应认定为百药惠公司锦绣龙城店,传奇春天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上海家化公司提出的责令被告在当地知名报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商标专用权主要体现为财产权利,且上海家化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商誉因被告的销售行为受到影响,故本院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武汉百药惠药房有限公司锦绣龙城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116603号和第10623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武汉百药惠药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合同法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资深合同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中国经济纠纷律师网 http://www.szsy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