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新芳诉武汉唐山娃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3年7月2日原告与第三人共同签订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由二人成立唐山娃餐饮公司(即本案被告),注册资本50万元,原告占总资本的95%,第三人占总资本的5%,原告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第三人任公司监事。2003年7月10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公司正式成立。自公司经营以来,股东长期分歧、离散、对抗,公司持续二年以上不能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议,企业经营严重困难,公司处于名存实亡状态。2010年由于股东之间矛盾进一步恶化,致使公司未能到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同年12月9日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吊销,致使原告的股东权利根本无法实现。鉴于被告唐山娃餐饮公司无法对公司事项作出决议,公司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经营不仅陷入僵局,而且无法经营,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继续存在没有必要,已经给原告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且存续势必给原告造成新的损害,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予以解散。
【裁判理由】
被告及第三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唐山娃餐饮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已多年未实际经营,多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依法应予解散。
【判决结果】
解散武汉唐山娃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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