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杨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日,热能鸿业公司与北京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签订《供热管理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供暖服务并负责向角门东里小区收取供暖费。被告居住在角门东里小区80号楼4单元601号房屋,房屋使用面积为69.5平方米,每年应交供暖费为2085元人民币。5年应支付供暖费10425元,该笔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收费员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仍不予支付。
【裁判理由】
本案中,依据热能鸿业公司提交的《供暖管理委托合同》、《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等证据材料确认,热能鸿业公司为杨磊居住的601号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供热方式为天然气,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供暖合同关系,杨磊应当交纳供暖费用。提供供暖时是否取得供热运行备案登记证属于相关行政部门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故对杨磊主张热能鸿业公司在2012之前的供暖不合法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杨磊当庭陈述60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9.5平方米,根据《北京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即【京价【商】字[2001]372号】号文件规定,燃气(天然气、煤气)供热收费标准为30元/建筑平方米/供暖季,40元/使用平方米/供暖季,故杨磊每供暖季应当缴纳的供暖费为2085元。关于杨磊主张热能鸿业公司供暖设备运行问题造成自家噪音太大一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杨磊可另行主张权利。滞纳金一节,鉴于双方并无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杨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的供暖费共计一万零四百二十五元。
二、驳回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杨磊的诉讼请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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