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茵律师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经典案例

怀来县东花园镇焦庄村村民委员会诉马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9-27
 

【基本案情】

1998年6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书》,原告将本村村南126亩”旱地”租赁给被告搞农业综合开发,期限为30年。并约定了租金、价格、给付方式及双方的违约责任、赔偿方式。此合同书经怀来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8年6月3日,双方协商同意,原告将原马某租赁的126亩土地中的63亩另行租赁给博合(香港)有限公司,租金的给付方式及标准不变。至此,被告的土地租赁亩数变为63亩。近年因焦庄村周边土地被大面积开发,本届村委会认为村委会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的期限违反了法律规定,欲解除协议,并拒收被告支付的2015年土地租金。2015年6月29日,被告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原告邮寄了一份交纳土地租金的告知函并委托北京中信公证处现场进行了证据公证。但焦庄村委会仍拒收马某的土地租赁费。2015年7月2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63亩土地。

马某租赁焦庄的63亩土地的同时,租赁了邻村东花园镇西榆林村村的413亩土地。该两处土地相邻,土地质地相同,租赁合同上记载为”旱地”。马某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县水务局给其出具了加盖有怀来县人民政府公章的”四荒”资源治理开发使用证,怀来县公证处对土地租赁合同的签署过程进行了依法公正。2016年9月6日,怀来县国土资源局对马某租赁土地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确认诉争土地为耕地。

 

【裁判理由】

原告怀来县东花园镇焦庄村委会与被告马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合同双方已履行了18年,应为有效合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所涉土地的性质,如果属”四荒”土地性质,则依据1998年签订合同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规范。如果所涉土地为旱地,不属”四荒”土地性质,则依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规范。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办发[1996]23号通知,就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进行了具体规范。该通知确认了”四荒”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明确了”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工作归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颁发”四荒”资源使用证。同时强调了”四荒”治理开发投资回收期长,风险大,须有长期稳定的政策,允许”四荒”土地租赁、承包使用权50年或更长。该规定,目前仍未废止。本案中,被告马某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到怀来县水务部门办理了由县政府颁发的所涉土地的”四荒”资源治理开发使用证,该使用证虽然仅针对西榆林村所租赁土地进行了”四荒”确认,但对本案所涉土地一样有效。由此可认定诉争土地性质属”四荒”性质,应适用国务院下发的通知精神中相关”四荒”土地的规定,进行处理。原告提供的怀来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马某占地情况说明其证明力不及怀来县政府颁发的”四荒”资源治理开发使用证的证明力,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无效的诉求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怀来县东花园镇焦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合同法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资深合同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中国经济纠纷律师网 http://www.szsy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