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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凤梅、朱翠云等诉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义乌稠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9-28
 

【基本案情】

朱汉庆与原告程凤梅系夫妻关系,原告朱翠云、朱翠华、朱翠凤、朱卫华系朱汉庆与原告程凤梅的子女。

2015年12月16日,朱汉庆因“右口腔肿胀2天”入住被告义乌稠州医院,初步诊断为“口腔溃疡,肿物待查?”。2015年12月18日,被告稠州医院对朱汉庆的口腔溃疡处组织进行活检术。2015年12月27日,朱汉庆出院。该次住院11天产生医疗费3801.88元。

2015年12月28日,朱汉庆入住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初步诊断为“血三系减少待查”。嗣后,朱汉庆被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II)。2016年2月1日凌晨30分,朱汉庆在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因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致使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朱汉庆该次住院35天产生医疗费96376.6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凤梅、朱翠云、朱翠华、朱翠凤、朱卫华未向本院申请要求对两被告在治疗患者朱汉庆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该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裁判理由】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及时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既无法证明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与义乌稠州医院在对朱汉庆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也未向本院申请对两被告在治疗朱汉庆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该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故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程凤梅、朱翠云、朱翠华、朱翠凤、朱卫华的诉讼请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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