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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诚嘉信国际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谢素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10-08
【基本案情】

谢素丽系×号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51.1平方米。嘉诚嘉信物业公司为×号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谢素丽未交纳2014年1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446.97元。双方曾于2008年12月23日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物业服务期限自2008年10月28日至2010年10月27日,协议终止后尚未有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嘉诚嘉信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谢素丽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交费时间为每年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逾期交纳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交纳滞纳金。

 

【裁判理由】

嘉诚嘉信物业公司为谢素丽提供了物业服务,谢素丽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故对于嘉诚嘉信物业公司要求谢素丽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5446.9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谢素丽所提双峪路35号×层×号房屋业主擅自拆改外墙,供暖、供电费用标准等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对谢素丽以此为由拒绝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嘉诚嘉信物业公司要求谢素丽交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虽然双方约定了逾期交费的滞纳金,但谢素丽未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系其对主张权利方式错误理解所致,主观并无拖欠的恶意,故本院对嘉诚嘉信物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谢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嘉诚嘉信国际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二○一四年一月八日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5446.97元;

二、驳回嘉诚嘉信国际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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