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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多发亟待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

2016-10-19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风险渐增。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4月1日,该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422件,其中合同类案件713件,民间借贷案件占其中的44.5%,为317件。该院经调研发现,民间借贷案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民间借贷合同形式不规范完善。由于普通人法律素养不高,很多时候借条、欠条不分,且有时候借条上只有简单的借款人签名,连借款人身份证号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都未附,债权人起诉后,如债务人不予认可借条或者债务人不到场的情况下,给法院审理案件事实增加了难度。


  二、虚假诉讼难以甄别。由于我国法律未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资金给付方式作出统一规定,实践中有通过转账给付,也有直接给付现金的。对于给付现金的,由于当事人难以举证,因而事实上可能存在债务人虽然出具了借条,但实际并未收到借款,或者未收到足额借款,甚至有时候债务人在被逼迫、威胁出具了借条,但由于无法举证并非出自其意愿,最后只能偿付。此外,由于借款合同形式简单,实践中还存在为了非法目的,原、被告双方相互串通,形成虚假诉讼,但法院在审理时因有双方合意,对上述虚假诉讼难以甄别。


  三、民间借贷多方式规避高息。在审理过程中,很多债权人在借款时就要求债务人将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的利息部分一起写入了借款本金,即便后来诉讼时债务人提出重复计息,但由于无法举证,也只能按照借款合同予以偿还。


  四、法律约束不完善,借款无法收回风险大。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约束相对来说还未完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很多中小型民间投资理财公司以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将存款投入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其实质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公司在吸收存款后再将款项用于其他用途,但这样的中小型公司管理很不规范,公司账目与股东账目不清,财务制度不完善,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且自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很多公司并无投入资金,一旦公司投资的资金链断裂,很容易造成大量债权人的借款无法收回。


  来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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