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取得房屋初始登记,购房者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8日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2015年3月2日,被告取得了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015年5月19日,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被告现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庭审中被告同意为原告办证。
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开发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情况下,购房者能否要求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另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合法建造房屋需要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土地房屋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原房地产权证和土地房屋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据此,对合法建造的商品房应先由开发商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才能凭借双方的买卖关系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被告至今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虽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案诉争房屋目前不能进行房屋的转移登记,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此时原告可通过其他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如主张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确认所有权或解除合同。
来源:永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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