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茵律师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经典案例

未经实名认证的微信证据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

2016-11-30
   
    【案情】
     叶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 2015年12月向余某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叶某于借款当日向余某出具自己名下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对于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内的利息。借款之后,双方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形式继续有资金往来。2016年7月4日,昵称往事随风的微信号应昵称为叶随风飘微信号的转账人民币20000元至中国民生银行账户的要求,于当日15时向叶某名下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0元。2016年9月30日,昵称为叶随风飘微信号向昵称往事随风的微信号承认:“你要是不放心,车子现在就过户给你,之前还欠你45000,一共65000。” 


     后经余某多次催讨叶某仍未能按期还款,故余某将叶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判令其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但未进行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力如何则需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对于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如何认定其真实性,首先要确认微信使用人是否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目前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认;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由于我国微信尚未实行实名注册制,故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当事人的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QQ号码或者其他方式登陆,且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真名,故使用微信的主体身份难以判定。具体就本案而言,余某的借款事实一方面有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要另一方面有银行的转账凭证作为对账单据,证明其转账与聊天记录中提到的数额、时间一致,故办案法院可从中推定双方间的借款关系真实存在。


     对于就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的关联性与合法性认定问题,由于目前我国法律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故微信等电子证据内容很难被认定,尚存争议。本案中虽然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没有借条、收条等直接证据,但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叶某向余某借款的意向、金额、方式等,故可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由此,依据双方微信记录中“之前不是还欠你45000,一共65000”的聊天记录内容,法院应当支持余某的诉讼请求。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应否被许可采纳主要看它同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是否有一定的联系、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以及其收集程序、取得方法等环节是否合法;判断被采纳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主要看它在实质上的可靠程度如何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如何,即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必须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合同法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资深合同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中国经济纠纷律师网 http://www.szsy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