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主持状告建行,格式条款不得不知
【新闻回放】
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近日一纸诉状将中国建设银行告上法庭。
2016年3月,李晓东用建行龙卡信用卡消费一万八千余元,但有69元未还清,然而10天之后,竟然产生了300余元的利息。在多次拨打建行客服电话后,李晓东才知道,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当月账单的总额来计算,而不是以未清还部分的金额来计算。
李晓东认为,建行这样的信用卡计息方式明显不公平,其相关条款应为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且建行应返还向其收取的300余元利息。
据记者了解,该案已于3月31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基于交易便捷的目的,格式合同和条款无处不在,普通的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和享受服务之前,往往需要先阅读同意格式合同和条款的相关内容。但是大部分的人却往往是简单一瞥,对权利义务的规定并不十分清楚和明白。而实际上一旦涉及纠纷,合同和条款的内容将成为权利义务确定的主要依据。本则新闻中,建行的计息方式就是基于格式条款内容而确定。
在此,广东风泽律师团经济纠纷律师不妨就和大家探讨一下无处不在但却常常为我们所忽视的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述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反复适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有别于普通的合同与条款中当事人双方通过反复协商来确定条款内容,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已经由当事人一方确定好的,另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条款的内容或者不接受,而无法要求变更。
格式条款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是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也限制了合同自由,且容易被垄断企业所利用使另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法律也对格式条款增加了诸多限制。第一即是遵循公平原则,提供格式的一方应当依据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利用自己订立条款的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的条款;第二即是履行说明义务,提供格式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合理的方式”指能够引起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的方式——时间上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或之时提请注意;方式上一般以个别提请为原则,以公告提请为补充例外,也就说提请一般应针对个体,在诸如公众服务行业依据实际可以进行公告提请;内容上应当明晰,提供格式条款方应当向另一方进行说明,使条款内容具体、清楚和明白;最后则是提请注意的程度,应当以合理人的认识标准为依据,也就是公众的、大多数人的认识标准来看,达到了提请注意的程度,不能自认为达到了提示注意的程度更不能匆匆带过。
二、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1、一般规则
格式条款虽然具备特殊性,但其本身也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其效力认定一般规则就是依据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当其具备合同无效的一般法定情形时,也当然无效。因此,如果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格式条款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
2、免责条款的无效
当免责条款具有下列情形的,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额,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而免责条款在实践中也比较多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也就是说,基于法律的规定,即使格式条款的提供者通过条款约定类似于“人身损害概不负责”的约定实质上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也并不能因此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同时,格式条款对于财产损失的免责约定也仅限于意外或者一般过失,超出过错限度的免责也同样无效。
3.违背公平原则的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基于利益衡平的考量,格式条款应当公平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或者排除对方一般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以及约定让对方承担一般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该格式条款违背公平原则,根据法律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回归到本则新闻中,深圳经济纠纷律师认为,建行通过格式条款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计息方式,李晓东则认为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银行关于计息的约定是否不合理并且属于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的范畴,如果是则该格式条款应为无效,建行计算的300元计息则于法无据。
【律师提示】
生活中小到购买一张火车票、注册一个网站账号甚至申请一张银行卡、信用卡,大到购房、办理贷款,无处不见格式条款。虽然大部分时候我们作为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在面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时候,不能扭头走的时候只能默默地点击一下“阅读并同意以上协议”,但是当我们的权益真的受到侵害之时,也并不意味着要任人刀俎。那些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我们有权利请求确认其无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今日说法主持人起诉建行的举动也可以看出并非为金钱,而是积极的维权行为。虽然最后结果未知,但是面对垄断企业时每一个积极的维权行为相信都会有正面的效应。
【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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