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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发布时间

2017-04-14
  法律咨询:

  伍先生来电咨询:律师您好,我们公司在2016年12月与达利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依香港特区《仲裁条例》在香港申请仲裁,最终仲裁裁定达利(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540万,但现已过去了快5个月,对方还未支付任何违约金,我了解到对方公司总部设在深圳福田区,请问我们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应该怎么申请?

  律师解答: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协商,内地人民法院同意执行在香港特区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所作出的裁决。所以本案中伍先生公司有权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前述香港地区仲裁裁决,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条、第2条规定在中国内地申请执行香港地区仲裁裁决需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所以伍先生所在公司应向达利(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的住所地或公司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可以在香港仲裁生效后二年内向深圳福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仲裁裁决。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经济纠纷律师根据相关法条法规及实务,针对申请人向内地法院执行香港地区仲裁裁决,总结如下:

  1、申请人向中国内地管辖法院申请执行香港地区仲裁裁决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1)执行申请书;

  (2)仲裁裁决书原本及复印本;

  (3)仲裁协议原本及复印本;

  (4)相关证据材料。

  2、执行申请书的内容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通讯方式;

  (2)申请认可的仲裁判断书、仲裁和解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者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

  (3)请求和理由;

  (4)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申请认可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执行申请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裁决书或者仲裁协议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译本需由公设或者宣誓之翻译员或外交领事人员认证。

  深圳经济纠纷律师提示您,在内地申请执行香港地区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1)仲裁协议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属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或者该项仲裁协议依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种法律为准时,依仲裁裁决地的法律是无效的;

  (2)被申请人未接到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

  (3)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交付仲裁的标的或者不在仲裁协议条款之内,或者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的;但交付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的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的决定部分应当予以执行;

  (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庭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在有关当事人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

  (5)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业经仲裁地的法院或者按仲裁地的法律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

  有关法院认定依执行地法律,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

  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区法院决定在香港特区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香港特区的公共政策,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

  相关法条: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第一条 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条 上条所述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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