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茵律师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经典案例

发出去的红包泼出去的水,难以借款论返还

发布时间

2017-04-20
  【新闻回放】

  阿明与阿娟(均为化名)是初中同学,两人今年都是37岁。一次同学聚会后,阿娟创建了一个初中同学群,数十年未曾谋面的同学们在群里相聊甚欢。阿娟经常向阿明诉说对自己的婚姻生活以及生活的不满。出于同学之情,阿明甘愿当倾听者,并时常安慰,两人自此玩起了暧昧,一来二去,两人感情渐渐升温。在沟通中,两人多次相互发送红包及转账,备注内容分别为“一生一世我只爱你”、“我爱你”、“端午节快乐”、“一生一世我爱你”、“一生一世”、“买点水果给你爸妈吃”等,红包数字也是“520”“1314”“888”等比较有意义的数字。

  平常,阿明还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淘宝支付等形式,给阿娟前前后后付出了总计121831.94元。这样不计较金钱的付出,照理应该赢得女同学的心了。然而剧情却急转直下:2016年12月,阿明将阿娟告上了法庭,称之前打给阿娟的钱全部为借款,要求阿娟还钱。

  【律师点评】

  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说已经深入我们的生活,微信、支付宝的线下消费场景越来越多,线上的转账或者发红包可以说就更不是什么稀奇事了。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经济纠纷律师甚至代理过许多离婚分财产时涉及对于微信、淘宝账户的分割,将来这些第三方电子账户的继承也都有可能发生。

  在本则新闻中,争议的焦点在于通过微信红包的转账方式是否可以认定为借款?阿明的12万元又是否可以请求阿娟返还呢?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经济纠纷律师分析如下:

  一、 微信红包的定性

  微信红包是微信于2014年1月27日推出的一款应用功能。开通了微信钱包功能的用户绑定银行卡之后可以将卡上的金额转到微信钱包零钱账户,也可以直接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支付。基于微信的电子账户功能,用户可以将电子账户中的钱以发红包的方式转给别人。一种是群红包,用户设定好总金额以及红包个数之后,可以生成不同金额的红包或等额普通红包发送到群里,由群成员点开“抢红包”;还有一种是在和某一个微信好友的聊天页面发送红包,单独发给这一个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私包”。

  微信红包虽然形式上是通过网上第三方平台进行转账支付,但实际上其通常意义上仍可以视作传统红包的电子化。且微信红包本身单个金额一般都有限制,区别于微信红包微信另有转账功能,在数额比较小且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其发送红包是附带有对价义务的基础上,微信红包通常视作为礼节性的一般赠与。

  同时,具体到本则案例中,阿明除通过发送微信红包外,还通过现金、支付宝转账、淘宝支付等多种方式,为阿娟付出了累计12万多。两人的暧昧甚至可以说是恋爱关系,包括转账时的备注信息也为这些金钱支付是出于赠与提供了佐证。

  二、 请求返还的可能

  阿明想主张对于阿娟累计支付的12万多为借款,基于民诉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阿明必须举证证明支付的这些金钱是基于两人的借款约定而为。但从现有的案情及证据来看,在阿明和阿娟特殊暧昧恋情关系情境下,其线上支付时的备注信息并没有注明“借款”等类似信息,而是带有示爱性质的文字,如“一生一世我爱你”等。阿明也没有举证出两人能体现两人借款合意的聊天记录或者短信邮件等信息。如此,在无明确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阿明对阿娟累计支付的12万元只能视作为一般赠与,无法以借款合同为由请求阿娟返回钱款。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一旦承诺赠与合同即成立生效。但倘若在赠与财产尚未转移之前,赠与人一般可以撤销赠与。但阿明对于阿娟的赠与财产已经转移支付完成。就每一次赠与合同来说相当于已经履行完毕。而在赠与财产转移后的撤销权应当满足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二是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深圳经济纠纷律师总结,在本案中,阿娟显然没有严重侵害阿明和其近亲属的行为,对阿明更没有抚养义务可言,二人的赠与合同也没有附义务。综上可知,阿明请求返还其累计支付给阿娟的121831.94元于法无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合同法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资深合同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中国经济纠纷律师网 http://www.szsy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