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偶尔会存在一些不良卖家,将一套房子卖给了多个买家而由此引发多方纠纷,究竟谁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否按照“先到先得”的传统习惯,由最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取得呢?假设王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卖给了林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天又与不知情的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同一套房屋出售给陈某,此时,林某和陈某均主张房屋所有权,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谁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王某在这当中又应该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合同法律师将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一、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该法律规定,王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房屋,若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当然无效的情形时,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王某与林某、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林陈二人均不能通过主张合同无效来否定对方的房屋所有权。
二、谁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在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应该考虑以下情形:
1.登记
《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可知,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并不是所有权变更的生效要件。在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林某与陈某均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王某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林某与陈某处于同一平等地位,不因买卖合同签订顺序而有序位之分,均可向王某要求实际履行。在无其他履行行为的情况下,只有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一方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2.交付
虽然我国对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采取的是公示原则,但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合同法律师认为,在一房数卖的情况下,还应将房屋是否已经交付使用列入所有权归属的考虑范围。在买受人都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若某一方已经基于与王某达成的合意而实际占有了房屋,则意味着双方履行合同的意愿相对明确,对该合法交易行为也应当给予保护。若某一方办理了变更登记,另一方实际占有了房屋,则其占有行为属于无权占有。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
3.支付房款
在确认房屋所有权的问题上,也应当考虑买受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在买受人均未办理变更登记,也未实际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将是否已经全额支付房款或已支付房款的多少作为第三个考虑因素,从而确定房屋所有权。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并不能简单将登记、交付、支付房款顺位考虑,而应该将三者综合起来进行判断,从而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救济
在一房数卖的情况下,必定有某一方或数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最终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卖方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一房数卖中,卖方依法将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合同法律师在此提醒,为防止一房数卖的遭遇,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不能及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时,可先办理预告登记,从而保证将来物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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