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义有风险,担保不简单
【案情回放】
王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0月31日、2016年5月31日,李某分别向王某借款6.8万元、8万元,合计14.8万元,并分别向王某出具借条两张,口头约定月息2分,由李某的多年好友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2016年11月开始,王某多次向李某索要借款,李某开始同意尽快还款,但始终没有还款。时至今日,王某再也无法联系上李某,无奈王某只能一纸诉状将李某及担保人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14.8万元,利息72000元。
【律师点评】
朋友之间谈及义气常说两肋插刀,生活中许多人特别讲哥们儿义气,对朋友之事无论巨细均是跑前跑后助人危难,所以像于某这样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在借条上签字在许多人看来就更像是小事一桩了。但是当朋友之间信任破产时,广东风泽律师团合同纠纷律师特别提示,此时,担保人可就不只是说说而已啦!出现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情形时,你签下的可是白纸黑字实打实的证据,搞不好是很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广东风泽律师团合同纠纷律师在这里为大家梳理一下合同担保的那些事:
一. 担保的种类:物保和人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其中,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物的担保。一般都是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或金钱作为担保,以交付占有或者建立抵押权等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一旦债务届期仍不能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就这些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实践中物保的典型就是房屋贷款抵押房产的行为,买房者首付购房款之后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为减轻银行断贷后的风险损失,银行多与贷款人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房屋作为不动产一般无法直接转移占有,所以以建立抵押权的方式抵押给银行。银行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也就是贷款者无力偿还贷款时可以将房屋进行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弥补损失。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担保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保”,是基于第三人的信任而为主合同提供担保。在本则新闻中,李某的朋友于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就是一种保证担保,实际上仍是以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二. 保证人的可抗辩事项
1. 保证方式要约定
保证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才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应该是严格界定的,担保法中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即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
而连带保证责任相对就更严格,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届期债务未履行,债务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连带责任中保证人承担的风险也就更大。
而一般保证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就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作为第三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该明确自己承担责任的定位和意图,若只是想作为补充性责任,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案中于某在借条上写明自己为保证人但因为没有同时约定保证方式,所以债权人王某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将其和债务人李某一同告上法庭。
2. 保证期间不忽视
保证期间一般为保证人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一旦超过这个期限,保证人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实践中保证期间的问题往往会被忽略,如果合同中对于保证期间未约定,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旦超过六个月,债权人再向保证人主张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保证人完全可以以超过保证期间进行抗辩。
当然,这其中还涉及到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保证期间的起算,依据我国法律,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都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有明确约定直接依约定那么很好确定,但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没有宽限期的,从主张之日起算。
假如本则新闻中王某起诉于某的时候已经经过了保证期间,那么于某的保证责任实际上已经消灭,完全可以不必替债务人偿还债务。
【律师提示】
有的时候你为朋友两面插刀,奈何朋友插你两刀。一旦为他人作保,就会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深圳合同纠纷律师总结,担保之事万万不能草率,明白其中的法律门道并预先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后,在面临类似新闻中朋友逃之夭夭自己腹背中刀的情形时,除了义气或许还有全身而退的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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