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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还是“妻偿”?

发布时间

2017-05-23

【案情简介】

小姐咨:我与秦先生是几十年的好友,20161月份我出借350万元秦先生20171230到期,利率2%,以先息后本的方式偿还。之后每月秦先生均会将利息入我的账户直到今年3、4份我连续两个月未收到秦先生支付的利息,我找到他妻子才得知先生3初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所以两个月才一直没有他的消息。秦先生后,我向他妻子儿子出示借据,要求其每月支付利息,在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秦先生妻子和儿子得知后很吃惊,表示对该债务不知情拒绝偿还,先生因炒股几百万心情不好生酒事件,去世后没有家人留下任何财产,家人根本无力偿还。但我之后打听到秦先生生前了几套房征信不好,所有财产都在其父母名下,妻子名下有一百多万存款,夫妻现已婚十几年。想请问贵所的经济纠纷律师,关于我这笔借款,可以向秦先生的家人追偿吗?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经济纠纷律师团分析如下:

一、上述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秦先生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的债务,按照规定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秦先生妻子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秦先生妻子无法明上述除外情形的,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对于秦先生妻子账户内存款,在其拒绝偿还之后,可以起诉查封冻结并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此后秦先生妻子如还有其他收入的,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如果秦先生妻子日后并无钱能力,的这笔债务相当于就是银行的死账,追偿的可能性也就不大了。

、对于秦先生的其他家人,父母、儿子,根据您所述的情况可知,他们在秦先生去世后并未继承到任何财产,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秦先生父母、儿子在其去世后未继承到财产,可以视为放弃继承,他们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即便将来发现秦先生名下有财产,父母、儿子只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债义务,不会涉及到他们个人的财产。当然先生父母、儿子自愿承担的不在此限。

提到的秦先生生前购置了几套房产,登记在其父母名下,关于此项要提供足够的代持证明秦先生付款买的证据证明,如果当时购房的资金确实系从秦先生父母名下账户支付,的这项主张会比较难以实现

上,先生欠您的债务,可以要求其妻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律上无法要求父债子偿,建议以后如再发生借款事宜,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后期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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