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还是“妻偿”?
【案情简介】
范小姐咨询:我与秦先生是几十年的好友,2016年1月份我出借350万元给秦先生,2017年12月30日到期,月利率为2%,以先息后本的方式偿还。之后每月秦先生均会将利息转入我的账户,直到今年3、4月份我连续两个月未收到秦先生支付的利息,我找到他妻子才得知秦先生3月初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所以这两个月才一直没有他的消息。秦先生丧礼过后,我向他妻子和儿子出示借据,要求其每月支付利息,并在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秦先生妻子和儿子得知后很吃惊,表示对该笔债务不知情也拒绝偿还,且称秦先生因为炒股输了几百万心情不好才发生酒驾事件,他去世后没有给家人留下任何财产,家人根本无力偿还。但我之后打听到秦先生生前买了几套房产,但因为征信不好,所有财产都在其父母名下,她妻子名下有一百多万存款,他们夫妻现已结婚十几年。我想请问贵所的经济纠纷律师,关于我这笔借款,我可以向秦先生的家人追偿吗?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经济纠纷律师团分析如下:
一、上述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秦先生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的债务,按照规定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秦先生妻子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秦先生妻子无法证明上述除外情形的,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对于秦先生妻子账户内存款,在其拒绝偿还之后,您可以起诉查封冻结并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且此后秦先生妻子如还有其他收入的,应继续承担还款义务,但如果秦先生妻子日后并无赚钱能力,您的这笔债务相当于就是银行的死账,再追偿的可能性也就不大了。
二、对于秦先生的其他家人,如父母、儿子,根据您所述的情况可知,他们在秦先生去世后并未继承到任何财产,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秦先生的父母、儿子在其去世后未继承到财产,可以视为放弃继承,故他们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且即便将来发现秦先生名下有财产,其父母、儿子也只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债义务,不会涉及到他们个人的财产。当然,秦先生父母、儿子自愿承担的不在此限。
三、您提到的秦先生生前购置了几套房产,登记在其父母名下,关于此项要提供足够的代持证明及秦先生付款买房的证据证明,如果当时购房的资金确实系从秦先生父母名下账户支付,您的这项主张会比较难以实现。
综上,秦先生欠您的债务,您可以要求其妻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法律上无法要求父债子偿,建议以后如再发生借款事宜,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后期债权的实现。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合同法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资深合同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中国经济纠纷律师网 http://www.szsy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