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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能否作为还款凭证?

发布时间

2017-05-24

  2015年3月,江先生与李先生、王先生、刘先生合伙做生意,因资金紧张,4人向李先生的爱人陈女士借款10万元,并共同出具了一张10万元钱的借条。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
  后来,经协商,江先生主动承诺由自己向陈女士偿还6万元,并出具了一张6万元的欠条。去年11月,陈女士向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江先生偿还这笔欠款。
  法庭上,江先生辩称,这笔钱已经在2015年9月还给了陈女士的丈夫李先生。当时,李先生还出具了承诺书,载明“今承诺,江先生、王先生、刘先生借款部分已清还,此借条原件所含有的江先生、王先生、刘先生部分已由江先生偿还6万元,李先生与陈女士为夫妻,如有不实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此,李先生矢口否认,声称并未收到江先生的还款,这份承诺书是针对4人打的借条写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出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武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江先生提交承诺书后,陈女士仍应就借款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陈女士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法院认定江先生已归还欠款。
  据此,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向夫妻一方履行债务,夫妻共同债权消灭。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起诉。
  (来源:常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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